原配偶对申请政策性住房有贡献的,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原配偶对申请政策性住房有贡献的,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补偿。虽然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周某某作为曾经的家庭成员,对于陈某某在双方离婚后取得房屋的贡献在于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周某某已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这样显然会对周某某取得自身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且周某某亦为该房屋支付了相关的税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应给付周某某相应的补偿,并根据该房屋的实际价值及周某某代为交纳的税费的金额酌情确定的补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